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行为,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从事室内装饰监理活动的企业及有关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构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设计与施工,及室内用品、成套设施与陈设艺术品配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是指装饰工程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方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等目标实施咨询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遵循守法、公正、诚信的准则。
第四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全国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与管理组织。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业主委托,对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管理实施专业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是指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第七条 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级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发;乙、丙级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核发。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年检、变更、注销、终止由核发机构负责。
第八条 监理企业从事监理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行规行约,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已承接的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委托单位及被监理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单位指定材料用品供应商及施工队伍与施工工艺;
(五)严禁与设计、施工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
(六)不得泄漏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不得接受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材料用品供应等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等馈赠;
(八)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 九 条 对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 十 条 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取得装饰工程监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合法的监理单位执业,才能从事装饰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职业资格分为室内装饰高级监理师和室内装饰监理师两个等级。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发;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核发。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变更、注销、终止由核发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