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万先生在开发区一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直到近日才知房子是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交房的,因此万先生向开发商索赔16天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但开发商以交房时业主签了一份承诺书为由,拒绝赔偿。8月3日,记者从开发区工商局了解到,尽管双方签了一份协议,但工商部门认为,承诺书是在侵犯消费者索赔权利的情况下签订的,属无效合同,责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万先生说,2009年5月,他在开发区一小区内购买了一套住房,合同中约定当年12月31日交房。今年1月23日,开发商通知他两天后交房。1月27日,万先生交清了购房款,拿到住房钥匙。今年3月,开发商发了一份《商品房面积补差的通知》给万先生。万先生认为验房应在交房之前,于是,他找到开发商查看房屋验收报告,结果验收报告上写明验收时间是今年2月10日。万先生认为开发商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提前交房给业主,应该向业主做出赔偿。因开发商拒绝向业主做出赔偿,消费者便将开发商投诉到开发区工商局。
该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经调查认为,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子不能交付业主使用,开发商先交房后验房,有逃避违约责任嫌疑。同时,工作人员还表示,即使业主与开发商签了一份承诺书,但该局认为承诺书是在侵犯消费者索赔权利的情况下签订的,属无效合同。因此,该局责令开发商支付16天逾期交房违约金给业主。最后,消费者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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